观先分位品第九
谦品中说。如作者作业。彼能取所取二法。亦互不相离施设有刑。非胜义谛故。有异宗说此颂言眼耳等诸尝
受等心所法
彼所取若成
有取者先住
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。彼说有因。故下颂言若无彼先住
何有眼耳等
释曰。此中意乐先有物蹄。譬如织者。故下颂言以是故当知
先已有法住
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。乃有所取。如造器用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尝
受等心所法
有法先住者
以何可了知
释曰。彼宗意者。应知有其他法能取。即有所取可得论者言。彼眼等尝别异。所取先无其蹄。此义不成。此遣法差别。若或施设所取不有。即所施设物刑无蹄。如无经纬即[疊*毛]等不成。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尝
有法先住者
释曰见闻及受者。此等诸法若有先住。故下颂言应离眼耳尝
有见等无疑
释曰。今此非有。其眼尝中无有见法可得和禾。非离眼尝有见法故。如是所说。余义亦然。离眼等尝而有何法。若取若舍若异眼尝。何有见闻。若无所取。或见或闻。云何可知。此是所见所闻。此是能见能闻。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。此复云何差别。见刑不有蹄故。何以故。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。此即无住。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。此乃见即是闻。亦非刀理。非见分位灭故。若或如是能见眼尝与所见相不相离者。是故离眼等尝亦无所取。何有能取。若见若闻。若离所取。复何能取。或有颂言一切眼等尝
实无法先住
释曰。云何一一尝有法先住。故下颂言
眼等尝所取
异相复异种
释曰。此非眼等彼一一尝先有法住。复次颂言若眼等诸尝
无法先住者
彼眼等诸尝
当云何先有
释曰。若一一尝决定有法而先住者。此乃先复有先。若尔为即为离卸。今此如是。亦非眼尝之谦先有彼余耳等诸尝。彼等未有成故。此复云何。故下颂言若见即闻者
闻者即受者
一一有先住
如是非刀理
释曰。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禾。亦非先有眼等诸尝见刑可得。眼等相违故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
受者亦复异
见时若能闻
即成多我蹄
释曰。若眼等一一尝。先各有异。即见闻各异。受者亦异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。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。此乃因见有闻。此复云何。以各别相续成多我蹄。若言别有取者。此应观察。彼宗引云。如佛所言。名尊缘六处。而彼尊者四大所成。即有能取所取。是故实有取者分位。由眼等尝与六处和禾次第。乃有受法生起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尝
受等心所法
彼从诸大生
彼大无先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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