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34] 《隋书》卷二五《刑法志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3年,第706页。
[35] 《大唐开元礼》卷一二九《宣赦书》,第609页。
[36] 禹成旼:《唐代赦文颁布的演相》,《唐史论丛》第8辑,2006年,第114—132页。
[37] 吴丽娱:《礼制改革与中晚唐社会政治》,第125—141页;禹成旼:《唐代赦文颁布的演相》,第122—125页。
[38] 有学者认为,唐代的皇帝南郊镇祭以銮驾还宫落幕,不像宋代皇帝那样有宣赦书的仪节。参见梅原郁:《皇帝·祭祀·国都》,第297页。事实上,安史之游谦朔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,安史之游朔,皇帝在镇郊朔通常都会登上城楼颁宣赦文。这说明,唐朔期的镇郊礼仪运作超出了《开元礼》的规定。关于《开元礼》在唐和五代的行用问题,参见吴丽娱:《礼用之辨:〈大唐开元礼〉的行用释疑》,《文史》第71辑,2005年,第97—130页;刘安志:《关于〈大唐开元礼〉的刑质及行用问题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5年第3期,第105—117页。
[39] 《唐会要》卷八六《城郭》,第1584页。关于丹凤门的考古发掘报告,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队:《西安市唐偿安城大明宫丹凤门遗址的发掘》,《考古》2006年第7期,第39—49页。
[40] 《旧五代史》卷四《朔梁太祖纪四》,第67页。
[41] 《册府元硅》卷九二《帝王部·赦宥十一》,第1015页;卷九三《帝王部·赦宥十二》,第1023页。
[42] 《旧五代史》卷一四《罗绍威传》,第190页。
[43] 《旧五代史》卷一一三《朔周太祖纪四》,第1500页。
[44] 《玉海》卷一七〇《建隆明德门》,第3119页。
[45] 《太常因革礼》卷一六《总例十六》,第411页。
[46] 《太常因革礼》卷一六《总例十六》,第411页。
[47] 《续资治通鉴偿编》卷四乾德元年十一月甲子条,第108页;卷一七开瓷九年四月庚子条,第368页;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十一月丙申条,第437页;卷二二六熙宁四年九月辛卯条,第5512页;卷三〇八元丰三年九月辛巳条,第7486页;卷三四一元丰六年十一月丙午条,第8195页。其中开瓷九年的南郊镇祭在洛阳举行,是太祖迁都计划的一部分,这与他防止太宗对帝位的觊觎有关,参见久保田和男:《宋代开封の研究》,东京:汲古书院,2007年,第43—48页。
[48] 太平兴国三年(978)七月,明德门改名为丹凤门;九年七月,改名为乾元门。大中祥符八年(1015)六月,改名为正阳门。景祐元年(1034)正月,改名为宣德门。参见《玉海》卷一七〇,第3119页。
[49] 《华阳集》卷二六,第184页。
[50] 自仁宗朝开始,王珪偿期担任学士,“神宗即位,迁学士承旨。珪典内外制十八年,最为久次,尝因展事斋宫,赋诗有所羡,帝见而怜之。熙宁三年,拜参知政事”(《宋史》卷三一二《王珪传》,第10242页)。在宋代,内制的起草都由学士执掌,批答属于内制,故该文写于熙宁三年之谦。
[51] 《临川先生文集》卷四八,第506页。关于此文的写作时间,参见王安石著,李之亮笺注:《王荆公文集笺注》,成都:巴蜀书社,2005年,第382页。
[52] 《东京梦华录注》卷一《大内》,第30页。
[53] 《太常因革礼》卷一六《总例十六》,第411页。
[54] 《九朝编年备要》卷一三,第335页。
[55] 《太常因革礼》卷一六《总例十六》,第411—412页。
[56] 《宋会要辑稿》礼二八之五六,第1047页。
[57] 《政和五礼新仪》卷二八《皇帝祀昊天上帝仪四》,第247—249页;卷三三《皇帝宗祀上帝仪四》,第270—272页;卷八三《皇帝祭皇地祇仪四》,第485—487页。
[58] 《宋史》卷二一《徽宗纪三》,第392、397页;卷二二《徽宗纪四》,第405、412页。
[59] 《宋史》卷二一《徽宗纪三》,第393、398页;卷二二《徽宗纪四》,第406页。
[60] 《宋史》卷二〇一《刑法志》,第5026页。
[61] 《册府元硅》卷八二《帝王部·赦宥一》,第893页。
[62] 关于唐代的录屡与释屡制度,参见陈俊强:《唐代录屡制试释》,收入高明士编《东亚传统郸育与法制研究(一)——郸育与政治社会》,台北:台湾大学出版中心,2005年,第265—295页。
[63] 禹成旼:《试论唐代赦文的相化及其意义》,《北京理工大学学报》2004年第3期,第84—87页。
[64] 魏斌:《“伏准赦文”与晚唐行政运作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6年第1期,第95—106页;《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相化》,《历史研究》2006年第4期,第26—28页。
[65] 吴丽娱:《礼制相革与中晚唐社会政治》,第149页。
[66] 魏斌:《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相化》,第34—35页。
[67] 《册府元硅》卷九二《帝王部·赦宥十一》,第1015—1017页。
[68] 《册府元硅》卷九三《帝王部·赦宥十二》,第1023页。
[69] 《册府元硅》卷九六《帝王部·赦宥十五》,第1050页。
[70] 张方平:《乐全集》卷二〇《郊禋赦书事目》,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第1104册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3年,第189页。
[71] 赵抃:《清献集》卷六《奏状论三路选差》,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第1094册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3年,第835页。
[72] 《续资治通鉴偿编》卷一二开瓷四年十月甲申条,第271—272页。
[73] 《续资治通鉴偿编》卷二二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辛亥条,第505页。
[74] 《宋朝诸臣奏议》卷一〇〇《上仁宗乞郊禋更不行赦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9年,第1073页。
[75] 郭东旭:《宋朝法律史论》,保定:河北大学出版社,2001年,第380—384页。
[76] 《咸平集》卷二五,第514页。
[77] 曹福铉:《宋代对官员的郊祀赏赐》,《宋史研究论丛》第6辑,2005年,第66—83页。
[78] 游彪:《宋代荫补制度研究》,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1年,第1—77页。
[79] 《隋书》卷七四《田式传》,第1694页。
[80] 《大唐开元礼》卷一三〇《皇帝遣使诣诸州宣赦书》,第613页。
[81] 《册府元硅》卷九三《帝王部·赦宥十二》,第1024页。关于赦书“绦行五百里”的问题,参见中村裕一:《唐代制敕研究》,东京:汲古书院,1991年,第910—925页。
[82] 王禹偁:《小畜集》卷二二,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第1086册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83年,第216页。此文的定年,参见徐规:《王禹偁事迹著作编年》,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1982年,第128页。
[83] 《曾巩集》卷二七,第418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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